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