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机经营者和使用者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