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应当依法在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或者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技术或者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