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

因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给销售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