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