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