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节水评价应当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节水评价结论与建议。节水评价审查部门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作出明确结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