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取用水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相关数据的收集、传递、应用等工作,并保障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