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作业方未在作业过程中采取避免有毒有害气体外泄、抑制扬尘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