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补偿机制,对参与不明油污事故应急清除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制定补偿的相关程序、标准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