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支持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鼓励园区引入认证、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资源,创设或者引入市场开拓、投资基金、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园区改革创新和产业生态赋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