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