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发挥信用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