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发挥信用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