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林田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林田长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河湖林田长,履行河湖长、林长、田长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实施相应河湖林田保护管理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