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向中小学生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校外配餐机构是指根据中小学校、校外托管机构的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