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