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向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物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五)损毁树木、绿地等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六)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影响他人的社会生活噪声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八)违法设立工业企业、手工作坊,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噪声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九)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电梯或者入户的行为,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