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