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新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制作查验记录并签字。

新的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