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召开业主恳谈会,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
(四)未经本人同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漏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五)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
(六)维护管理车辆停放、通行秩序;
(七)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服务,并提供便利;
(八)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做好消防控制值守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