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实名投票的,应当核实业主身份。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由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应当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行推选。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全体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