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