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服务区域费用的方式;

(五)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的义务;

(六)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条件;

(七)消防安全防范义务;

(八)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