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照绿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