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保障茶叶质量安全。鼓励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增施土杂肥、饼肥以及生物有机肥等,提高土壤有机质,提升茶叶品质。茶叶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