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智慧消防系统对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