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并定期检查。

鼓励采用电气、燃气监控技术,提升对电气线路、燃气管路和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