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