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
(一)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
(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
(四)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