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