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并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