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应当牵头协调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的相关工作。

海关依法履行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