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