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