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进行消防演练;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