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