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