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旅游区等,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改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部分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其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