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条有效越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越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一)越剧声腔音乐和曲谱,越剧剧目和剧本,越剧表演艺术,与越剧相关的方言、传统习俗和艺术样式;(二)与越剧相关的行头、道具、乐器等制作技艺,以及场所设施;(三)与越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