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相关举报电话。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