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