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性骚扰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锐器损伤、跌落等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