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