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