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