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