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追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