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湿地公园规划进行,维护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污染湿地。在河道、水库及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水源地保护、防洪及排污口设置要求和标准,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行洪畅通和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