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规划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区建立草原调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进行一次草原资源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专项调查。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资源档案,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以及草原建设进行统计,建立数据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