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草原上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区草原生态建设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开展草原旅游活动不得损害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