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草原上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区草原生态建设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草原旅游活动不得损害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