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经营第十三条已修改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